【网络安全周】《网络安全法》之网络行为规范

【网络安全周】《网络安全法》之网络行为规范

来源: | 作者:周菊香摘编 | 发布日期:2018-09-18 | 阅读次数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于2016年11月7日颁布,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,这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的专门性立法,共7章 79条,现摘录相关公民用网行为规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条款进行学习解读。
一、《网络安全法》提出了哪些行为禁则?
   《网络安全法》明确禁止了八类活动、七类行为。
       1.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以下八类活动:
        一是危害国家安全、荣誉和利益;
        二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;
        三是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
        四是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;
        五是宣扬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;
        六是传播暴力、淫秽、色情信息;
        七是编造、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;
        八是侵害他人名誉、隐私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。
        2.以下七种行为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:
        一是非法侵入他人网络、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、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;
        二是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、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、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、工具;
        三是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,为其提供技术支持、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;
        四是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,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;
        五是设立用于实施诈骗,传授犯罪方法,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、通讯群组;
        六是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,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;
        七是发送的电子信息、提供的应用软件,设置恶意程序,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。

二、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如何举报?
       第十四条 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、电信、公安等部门举报。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;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,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。   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,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。
       [解释]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危害网络安全的八类活动、七种行为时,都有权举报。原则上讲,涉及网络犯罪的主要是向公安部门举报,其他类型的,既可以向电信部门,也可以向网信等部门举报。但是,无论是哪一类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,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向网信、电信、公安等部门举报。


三、如何理解“实名制”
      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、域名注册服务,办理固定电话、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,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、即时通讯等服务,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,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。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,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。
      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,支持研究开发安全、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,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。
       [解释] 目的意义:网络空间行为可追溯。前台匿名、后台实名,不影响网民上网体验和隐私;就互联网上活动而言,主要指的是信息发布、即时通信的实名;真实身份查验方式不限于身份证;各学校尤其要注意实名制的落实。
 
四、如何看待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要求?
        1.《网络安全法》要求数据留存在境内,会不会限制数据跨境流动,影响跨国贸易?
        [解释] 法律没有要求所有数据都留在境内,只是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提出了要求;对个人信息而言,经个人明示同意后可以出境;法律中的重要数据是对国家而言属于重要的,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。
       2.数据出境评估如何实施?
       [解释]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《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评估办法》以及《重要数据识别指南》,对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。


五、《网络安全法》如何体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重要原则?
        责任原则: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,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。
        目的明确原则:网络运营者收集、使用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的原则;
        最少够用原则: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;
        同意和选择原则: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经被收集者同意;
        确保安全原则: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;
        质量保证原则: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、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,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;
        主体参与原则: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、使用其个人信息的,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;
        开放透明原则: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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